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不罚字〔2024〕6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0569041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
地址:河东区工业园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
2024年8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常生产期间四台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本次事件为突发故障,非企业主观故意,且24小时内启动了应急程序并向我局进行报告,采取了停产应急措施,对污染事态进行了有效控制,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无充分证据证明你单位除尘器未开启,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具有主观故意性。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及视频;拍摄时间:2024年8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四台布袋除尘器未开启。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询问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调查询问过程。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及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企业环评批复;制作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合法化的生产资格,排放为一般工业废气。
8、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0次。
9、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明名称:企业提供的下料车间监控录像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传送带维修并调试生产设备。
11、证据名称:补充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7日-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袋除尘器治理设施未开启因传送带故障导致除尘器电机交流接触器损坏。
12、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布袋除尘器13点30分-14时50分正常运行。
13、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月度检修计划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2日进行月度检修。
14、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机设备维修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传送带进行检修并更换托辊。
15、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除尘设备维修台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时30分-18时15分对除尘器电机交流接触器进行维修。
16、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2日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4小时内向我局进行报告并采取停产措施。
17、证据名称: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照片四张;提取时间:2024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蓝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处于密闭状态并安装水雾喷淋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不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第1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因突发故障导致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