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不罚字〔2024〕5号 当当事人名称: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19789468
法定代表人:叶媛媛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东段南侧
2024年10月8日,根据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4】0161号)显示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6日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氮日均值为70.7mg/L,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排放浓度限值70mg/L的标准,超标0.01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8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氮日均值超标0.01倍。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认可2024年10月6日总排口总氮超标并及时整改。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件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在线监测数据;制作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次日达标的在线监测数据。
8、证据名称: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排放去向为河东区污水处理厂。
9、证据名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该公司总氮执行排放浓度限值70mg/L。
10、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0次。
11、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证明内容: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2、证据名称:企业环评手续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鲁盛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排放一般工业废水。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不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第2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