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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河东)罚字〔2024〕15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06

                    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希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BR7RJP99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庙前官庄村

202410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对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大门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联系企业负责人,及场内人员都未将大门打开,因执法人员无法进入现场,该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不接受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检查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101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及录像;拍摄时间:202410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未开启厂区大门录像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8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询问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希军未开启大门原因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012日;提供单位: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为合法主体单位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012日;提供单位: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企业负责人通话记录;提取时间:20241012日;提供单位: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司负责人刘希军与执法人员通话记录及时间

7、证据名称:小微企业名录;制作时间:202410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8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取时间:202410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鑫亿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1(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遥感监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实施检查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局于2024 1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2024 123,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改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1违法事实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裁量等级为1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000元(大写: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