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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河东)罚字〔2024〕10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20

                                        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410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鹤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591918778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葛沟前村

202462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取样由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控制,每120分钟采样一次,采集时间为70秒,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上述行为属于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6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6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水质采样器系统内无采样数据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62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询问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过程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制作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的废水类别。

8证据名称:《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制作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

9、证据名称: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制作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3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1、证据名称:整改材料;提取时间:202462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玉聚食品有限公司整改完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 9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3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1级。2因督查组现场未进行人工监测,且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在90%以上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级。

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3裁量等级为2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0000元(大写: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