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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河东)罚字〔2024〕7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19

                        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47

当事人名称: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TU9LK49

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温泉路与凤仪街交汇

20245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铝制品500吨项目部分生产其中抛丸设备未生产,氧化、酸洗工序正常生产,在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酸洗、氧化工序产生的酸雾经侧吸罩收集通过净化塔经碱液吸收处理后排放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5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5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现场酸洗氧化工序正常生产排污。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51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及违法排污持续时间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企业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拥有生产年加工铝制品500吨项目环评批复,具备合法化的生产资格,排放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

8、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简化管理单位,按法律规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9证据名称:排污登记表申请注销情况截图;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有排污登记表申请行为,后于2023123日注销排污登记表未能提供排污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

10、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1次。

11、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45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2、证据名称:企业整改情况;提取时间:20245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完成。

13证据名称:补充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7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事实及违法排污持续时间

14证据名称: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酸洗氧化工序原料进货单及发票;提取时间:2024715日;提供单位: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许师傅建材有限公司酸洗氧化工序排污时间不足一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 72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利,你单位202485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请减轻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减轻处罚依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级。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2裁量等级为0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235000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