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河东区联顺塑业厂
经营者:朱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U18WN98
企业所在地址:临沂市河东汤河镇张故县村
2024年3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进行信访检查时,发现河东区联顺塑业厂于2020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2021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2023年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应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1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2022年、2023年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河东区联顺塑业厂;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为合法企业及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河东区联顺塑业厂;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河东区联顺塑业厂;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8、证据名称:企业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3月11日;提供单位:河东区联顺塑业厂;证明内容:河东区联顺塑业厂排放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项目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6项(1、违法事实:“未监测”裁量等级为5级;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因检测时效已过,无法补测故不予裁量。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