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相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9KFG31
地址: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中心街
2024年2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时噪音扰民”,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单位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生产边界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根据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2月28日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显示,构成工业生产活动中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2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勘察,检测人员进行取样检测。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2月26日;拍摄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证明内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
3、证据名称:噪声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2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噪声检测数值。
4、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工业生产活动中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提取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3月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证明内容:企业两年内受处罚次数仅本次。
10、证据名称:噪声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提供单位: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整改后的噪声检测数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其他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1、超标情况:“3分贝至4分贝”裁量等级为3级;2、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级;3、超标时段:“6:00-22:00”裁量等级为1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2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343元(大写:柒仟叁佰肆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