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48号
当事人称: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增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W1U3M85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处
2023年12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共4条铝材挤压线,3条生产线正常生产。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证书编号:91371312MA3W1U3M85001Y,有效期2023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7日, 河东区于12月22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月23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该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构成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12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2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当事人主体资格。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为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单位、排放一般工业废气。
8、证据名称:河东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9、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两年内违法2次。
11、证据名称:关于协助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日用电量数据的函;提取时间:2024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日用电量为正常生产数据,不存在刚生产两小时便被查处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48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相关权利。2024年3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材料,申请免于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于或减轻处罚依据,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调查落实,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1、违法事实:“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等级为1级;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级;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为0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55625元(大写:伍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