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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环(河东)罚字〔2023〕48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6-21

            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48

当事人称: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

法定代表人:李增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W1U3M85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处

202312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共4条铝材挤压线,3条生产线正常生产。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证书编号:91371312MA3W1U3M85001Y,有效期202388日至202887日, 河东区于1222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1223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该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构成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12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12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3、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12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正常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当事人主体资格。

5、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为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单位、排放一般工业废气。

8、证据名称:河东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9、证据名称:企业规模说明;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企业两年内违法次数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3123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两年内违法2次。

11证据名称:关于协助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日用电量数据的函;提取时间:2024325日;提供单位:临沂供电公司河东供电中心;证明内容:临沂河东区春建铝材厂用电量为正常生产数据,不存在刚生产两小时便被查处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3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48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相关权利。2024310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申辩申请材料,申请免于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于或减轻处罚依据,经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调查落实,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5项(1、违法事实:未完全落实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措施裁量等级为1级;2、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级;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2裁量等级为0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55625元(大写:伍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