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47号
河东区恒宇五金铸造厂: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朱孔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74PR3R
企业所在地址:河东区郑旺镇前洪瑞村
2023年12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12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8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