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37号
山东万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80804XF2022
法定代表人:刘明超 地址:兰山区宏达路与双岭路交汇处凯歌文化城2号楼
2023年12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12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建设用地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也不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多因素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273元(大写:柒万伍仟贰佰柒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