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29号
刘永光:
个人所在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小朱夏村441号
2023年7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的现场照片,2023年8月7日提取的检测报告。2023年8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