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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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修任 地址:河东区八湖镇丰家赤草坡村
2023年6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6月5日提取你单位的检测报告,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5日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37500元(大写: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