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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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地址:河东区九曲镇赵庄工业园
2023年6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业生产活动中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6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噪声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906元(大写:捌仟玖佰零陆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