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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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敬栋 地址:河东区凤翔街与顺达路交汇处西
2023年5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