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16号
临沂市河东区刘店子玉亮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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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凤强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刘店子村
2023年5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你单位的现场照片,2023年6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8日提取你单位的检测报告、2023年5月16日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环保备案意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