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东环保分局第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一)
2018年河东环保分局第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9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EL1U113
详细地址:河东区东夷大街与温泉路交汇处路西50米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加工500吨角铁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褚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K2BP32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胡庄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万套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电费清单、电力设备安装买卖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4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崔宝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FF8915P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王斜坊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生产冷拔丝1500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9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广玉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16312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高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70万件五金冲压件及园林剪刀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9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孙景学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78993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赵黑墩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0吨步步紧、撬棍项目蘸漆工序通过集体气罩收集经低温等离子除味器处理废气的排气筒未建设人工监测平台,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9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姜树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FBHCE32
详细地址:河东区太平街道东水湖崖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0万把菜刀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9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陈昱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EX63BOU
详细地址:河东区太平街道徐太平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生产150吨铅笔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50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士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DALMU15
详细地址:河东区太平街道亭子头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组装锁具500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