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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东环保分局第十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二)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8-07-19

2017年河东环保分局第十一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佃山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002380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王家黑墩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机械配件4000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EJ58X3P

详细地址:河东区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万只棘轮扳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3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树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337659

详细地址:河东区郑旺镇张埠子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000个投光灯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未批先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未验先投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4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林祥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J5AR65G

详细地址:河东区相公街道西朱团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件机械配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4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赵国龙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82112

详细地址:河东区汤河镇东洽沟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半成品纸板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5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窦怀臣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11438

详细地址:河东区八湖镇窦柴河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械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5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德将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61901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常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200吨步步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6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金曙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45374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常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冰块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6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孙孝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H1BE45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后宅店村87号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销售800吨锤子、撬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郭爱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J3DDH3P

详细地址: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东张屯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万把农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丁文昌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40860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张斜坊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万辆手推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言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J5D5UXL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小李庄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00件办公家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增良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23786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镇柳杭头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吨塑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希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6KCP2T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柳杭头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万个紧绳器、2000个挡胎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远海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376613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张斜坊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000吨铸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7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郁健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802858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沭埠岭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吨塑胶水管、塑胶气压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39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褚延康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40174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褚庄工业盐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0套布艺沙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孙成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J59DK8U

详细地址:河东区郑旺镇大官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0万件管卡、20万件支撑架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投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孙明峰

营业执照注册号:92371312MA3JCE4P3P

详细地址:河东区凤凰岭街道办事处后宅店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件五金工具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汝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78784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张斜坊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套万向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李泓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X13742820R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西朱团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万台柴油机配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金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EL6HJXN

详细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董家官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建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ET8W2R

详细地址:河东区汤河镇小南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吨墨水墨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茂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EK3GC2R

详细地址:河东区八湖镇西北场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0台脱水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继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DB31A0U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黑屯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手锯25万把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学伍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34335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张家斜坊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0吨铸造液压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隋树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42497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柳杭头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废气烟囱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隋树文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142497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柳杭头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范措施,使车床机油滴落地面,造成危险废物流失。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金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AGWC37

详细地址:河东区相公街道学田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吨圆丝绳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3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刘洪江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065434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刘黑墩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20t无胶棉、120t大棚保温被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5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李志成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377544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小范庄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足疗沙发1000套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6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褚延富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46070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褚庄工业园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00套沙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6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王国成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261422

详细地址:河东区九曲街道朱家斜坊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400套沙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7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申东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F58PJXM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申太平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7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李增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EJF4B5W

详细地址: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李沙兰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加工50万个紧绳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费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7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左廷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325991863

详细地址: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石碑屯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万只锤头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8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白瑞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2MA3FFRD39P

详细地址:河东区汤河镇前朱井寺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加工50t羊毛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8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朱翠花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26000276557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郭团村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0吨断线钳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49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张连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96194786U 

详细地址: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曹家店村南110米

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河东分局于2017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70000片机械刀片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四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