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3〕3号
临沂汇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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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景玉 地址:河东工业园区紫昇大街中段1388
2023年3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3年3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7日制作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 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24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180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