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2〕107号
山东铭香宇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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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房传海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东王庄村
2022年7月1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7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2022年8月5日补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2〕10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5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26750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