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2〕100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第七十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33694775M
法定代表人:孔雪原 地址:河东区政府驻地
2022年6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6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1日提取的你单位检测报告(LYJCHJ22062103G)正本、2022年7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2〕10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18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