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2〕83号
山东昌宏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73014518Q
法定代表人:王月群 地址:河东区郑旺镇大赵家村
2022年5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5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自行检测报告(中衡检字(2022)第220114408A号、中衡检字(2022)第22013003A号)副本、2022年5月1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变更证明、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2〕8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9531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