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河东)罚字〔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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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解永生 地址:河东区八湖镇位林工业园18号
2022年5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31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6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31日提取的你检测报告(FDL202205310816)正本,2022年5月3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河东)罚告字〔2022〕8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生态环境分局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