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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临沂一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9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1


 

违法企业:莒南县鑫恒生鲜肉经营部

莒南县鑫恒生鲜肉经营部位于莒南县坪上镇驻地,经营者李恒星,建有生猪屠宰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60/生产废水污水处理站1

基本案情:

2022514日,市生态环境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屠宰车间的放血废水未经处理,由暗渠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属于典型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经取样检测,外排废水中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总氮浓度分别超过《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标准35倍、6.02倍、5.93倍和2.03倍。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的规定,对该企业拟处罚款73万元。责任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

案件启示:

作为生产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是底线要求。相关企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自作聪明,触犯法律,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