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入管企业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一)召开会议,周密部署。组织召开全市河流断面水质保障紧急会议,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入管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对《通知》要求的工作任务进行详细的部署落实。
(二)各县区自查处纠,全面排查。各县区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和所有入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承纳能力和管网覆盖范围进行认真梳理,科学评估污水处理厂能否接纳工业污水及水量、水质等方面要求,指导污水处理厂与企业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入管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入管网企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和外排水水量、水质进行逐一梳理,切实加强对入管企业的常态化、动态化监管,让所有入管企业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真正做到达标入管。
(三)重点监管好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入管企业以下行为: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等致使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一)2015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动员部署,各县区自查自纠。各县区要对辖区内入管企业实际情况,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全面自查,对各企业污水管网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管网无损畅通。
所有排污单位要重点围绕项目手续、治理措施、生产装置、在线监测、无组织排放、生产安全、固废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边查边改。自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已整改问题、计划整改问题必须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计划和完成时限。排污单位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规定,进行问题“双晒”,在厂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对企业自查、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进行张贴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可以在显示屏上滚屏播出。公示内容主要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环保部门检查负责人员姓名等,环境问题包括企业自查发现问题、县级及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市级及以上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实行每周动态更新。
(二)2015年8月21至8月31日,全面督导检查。市环保局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辖区内入管企业全面排查,对企业污水预处理建设、运行情况和外排水水量、水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及排放特殊污染物、易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造成冲击并导致其外排水超标的,立即停止将污水排入管网,企业自行建设污水深度治理设施,达到山东省地方性流域综合排放标准。
(三)2015年9月1日至10月1日,督导落实整改任务。市环保局对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入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对入管企业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水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超标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四)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完成改造任务。自2015年10月1日起,工业园区内所有新、扩、改建工业项目,一律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独立的污水输送管道,并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实现工业废水分道收集、单管管理。对老污染源分阶段逐步实施规范化改造,到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工业园区排水企业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