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依申请公开)
临沂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24-2025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重点,推进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到2025年,实现全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
(一)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配套制度建设。制修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机场净空、文化娱乐等管理规定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负责,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需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2024年年底前,明确各部门噪声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有关环境质量的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市文明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市级、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25年底前,中心城区、九县根据我市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国家、省部署安排,参照试点城市,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加强噪声源头管控
(一)完善相关规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在制定或修改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临沂车务段、国铁济南局临沂工务段、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科学布局噪声敏感建筑物。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和音量,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检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推广先进降噪技术。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科技局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一)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低噪声设备、运输工具,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要开展针对性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涉工业企业的园区,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
(三)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工业噪声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编制,并及时发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推动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一)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减少反复、持续投诉,涉及违法的由主管部门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二)严格施工管理。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业的,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严格履行夜间施工证明程序;无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移交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予以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一)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快物流园区搬迁进度,优化布局物流运输路线。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城管委会、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临沂车务段、国铁济南局临沂工务段按职责负责)
(二)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易产生噪声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及时养护道路,鼓励铺设低噪声路面。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负责)
(四)合理采用禁限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行和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设置标线、标志,通过安装违法鸣笛抓拍、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或疾驶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负荷。(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五)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部门联动和行业监管。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铁路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国铁济南局临沂车务段、国铁济南局临沂工务段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划定民用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禁建和限建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及机场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机场管理集团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
七、统筹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一)加强营业场所噪声管控。教育引导商业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公共场所噪声整治。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居民(业主)委员会做好配合,做好辖区内广场舞、公共场所健身等活动产生噪声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限定活动范围、规模,调整活动场地。(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共场所所属管理单位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广场舞、健身、促销、体育锻炼、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管理者责任,明确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励采取设置市民公约、定向音箱、噪声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管理。(各县区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公共场所所属管理单位、各级公安机关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住宅区噪声监管。居民住宅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筑分户墙、分户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落实新建住房噪声影响情况公示等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用,动员引导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调解处理噪声污染纠纷的能力。(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五)开展“宁静小区“建设活动。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建设“宁静小区”,引导居民依法自我管理和约束,促进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提升噪声监管能力
(一)严格落实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和备案要求。编制全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管理系统。根据调整后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及时调整、备案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4年6月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监测系统联网。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加强执法监管。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一线装备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管理保障和技术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加强监测人员资格管理。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政策资金统筹,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
九、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
(一)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负责)
(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学研”结合,鼓励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三)健全“绿色护考”制度。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发挥部门合力,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备考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四)营造社会文明氛围。推动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倡导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鼓励在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设置噪声管控区域,张贴标识,创造和谐安静环境。(市文明办、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负责)
(五)实施全民行动。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政策解读和科普宣传,倡导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努力营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