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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罚〔202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10-2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ECJ8WTXY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工业园启阳路与金山路交汇东50米

2025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对产生废气的搅拌混料和烘干固化工序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工序的1个废气排放口VOCS浓度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检测报告(众焱检字(2025)年第2025090308号),你(单位)废气排放口VOCS实测平均值为25.9mg/m³,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VOCS标准限值20mg/m³的0.295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及监督性监测。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检查、监测情况。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人: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5、证据名称:人造石板材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1份、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验收公示截图1份、企业关系证明材料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9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及污染防治措施等。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合法注册企业。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杰的身份。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赵庆鲁依法接受委托。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徕赫新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为1级,2.小时烟气流量“因未安装在线监测”裁量等级取1级,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级,4.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1级,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