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昱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T7UJ9X
地址: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堰村村东
2025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8条造粒生产线中6条正常生产,其中2号车间吨包造粒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喷淋塔+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废气治理设施,现场风机正常开启,但水喷淋设施喷淋泵未开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证据名称: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及部分章节复印件、验收公示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及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和污染防治措施等。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为合法注册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昱莹的身份。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樊润隆依法接受委托。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完成整改。
1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顺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级,2.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0级。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250元(大写: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