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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罚〔202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10-2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5〕4-2号

当事人姓名:陈翰林

所在企业: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件号码:371325********5032

住址: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北徕庄铺村一组124号

2025年6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下料切割、封边工序正在生产,其余工序未生产。下料切割工序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设施,现场正常运行;封边工序位于车间东北角,南北向排列三条封边生产线,中间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余两条生产线未生产。正常生产的封边工序根据企业环评批复要求,产生的废气应该建设“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来处理,但实际还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你直接负责的年产5万立方米板材、3000套全屋定制家具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陈翰林所在的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陈翰林负责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6月23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陈翰林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事实及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情况。

4、证据名称: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及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和污染防治措施等。

5、证据名称: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陈翰林;证明内容:当事人陈翰林的身份。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3日、6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上官建军依法接受委托。

7、证据名称: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山谷林泉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5〕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5年9月9日,你(单位)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我司环境保护设施已依法验收并取得审批,投入生产合法;

2、“产生VOCS废气”的指控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

3、贵局需对指控的违法行为提供充分证据;

4、我司在自身并无违法的情况下,仍全力配合、超额完成整改,态度积极应予以考虑,高额处罚显失公允。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取得年产5万立方米板材、3000套全屋定制家具的环评批复(文号:临环(高新)审〔2025〕9号),在2025年6月23日现场检查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亦未经验收,你单位已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你单位后续于2025年8月20日进行的自主验收公示,不能改变其在6月23日的违法状态。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2025年9月22日,在你单位正常生产且配套建设环境保护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我局委托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封边工序废气进气口、排放口VOCS浓度进行监测。根据检测报告(众焱检字(2025)年第2025092206号)你(单位)废气排放口进口VOCS实测平均值为48.8mg/m³,废气排放口出口VOCS实测平均值5.72mg/m³。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VOCS排放浓度参考限制为40mg/m³,你(单位)封边工序确实产生VOCS废气,且经处置后方可达标排放。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此案我局提取证据8份,并对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等进行逐一说明,本案证据种类齐全、内容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4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关于积极配合检查与整改的情节,我局已在法定裁量权限内,对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等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并据此依法减轻了处罚。企业履行环保义务、守法经营系其法定职责,积极整改系对违法状态的纠正,但不能完全免除其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同时我局严格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裁量结果公平公正。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5级;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1093元(大写:柒万壹仟零玖拾叁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