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高新)不罚〔2025〕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1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不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学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723875070T

地址/住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村北

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7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内容,我局三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你(单位)于2020年4月9日取得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2020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已超过期限。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污登记超期的事实。

5、证据名称: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手续等事实。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良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密钰凤依法接受委托证明。

9、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0、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1、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不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2022年版)第九条不予处罚情形“(二)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填报排污信息。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