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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1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学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723875070T

地址/住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村北

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7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交办的群众投诉内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三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你(单位)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及自主验收报告,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UV光氧催化废灯管、废光触媒棉。现场对危废库进行检查,危废库内贮存有废活性炭一箱,称重约 13.1千克,废光氧催化灯管33根。对你(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进行记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7月1日、7月14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份;拍摄时间:2025年6月27日、7月

1日、7月14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情况。

4、证据名称: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手续等事实。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良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密钰凤依法接受委托证明。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整改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市明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26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1.违法事实“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为5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证实”故不裁量;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4.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5.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6.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