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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不罚〔2025〕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08-1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不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好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MA3PB41M25

地址/住址:临沂市高新区中石埠村西

2025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6月6日根据上级反馈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根据交办件内容需调取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你(单位)未能提供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的相关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提供了废气治理设施碱液喷淋塔运行记录,但该记录未记录喷淋塔碱液添加情况,同时未提供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材料。根据排污许可证,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明确要求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其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需如实记录主要药剂添加情况。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调查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拍摄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等事实。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好芬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张明超依法接受委托证明。

8、证据名称: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6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整改报告1份;制作时间:2025年6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临沂海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立即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物防止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通知第九项市生态环境局第22项违法行为“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如实记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