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高新)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5-05-2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庄乾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MAC0W4QP40

地址/住址: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村南1000米厂房

2025年4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根据群众反映线索,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水喷淋+静电除油+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装置未正常运行,造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水喷淋+静电除油+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原因等。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塑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水喷淋+静电除油+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装置未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证据名称: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部分章节复印件材料;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污染防治措施等。

5、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乾成的身份证明。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召旗依法接受委托证明。

8、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收入、人员工资等资料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取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9、证据名称: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取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证据名称:整改情况说明;制作时间:2025年4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立即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级,2.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结合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