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1〕94号
临沂祥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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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公占
2020年10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环评手续、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高新)罚告字〔2021〕9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水污染防治类第6项的要求,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第(一)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575000 元(大写:伍拾柒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2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