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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新)罚字〔2020〕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0〕7号

临沂市誉和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93501646

法定代表人:刘振兴地址:临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先进装备制造园区

2020年4月2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00台升降机项目固化工序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光氧催化设施未正常开启,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