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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20年4月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0〕1号

临沂君达瓷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04786W

法定代表人:高振友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高家庄村

2020年1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集气罩管道腐蚀破损,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0〕2号

山东一枝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3331Q

法定代表人:李宏远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67号

2020年3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注塑工序废气排气口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新)罚字〔2020〕3号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胜喷塑厂: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爱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MG74X4Q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533

企业/单位所在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郭家岑石村化武路路南

2020年3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胜喷塑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喷塑工序正在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20号

临沂毅辉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KNNT04

法定代表人:李太银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中石埠村

2019年10月3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电泳漆工序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