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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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瑞涛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
2019年11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散工业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1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4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