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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开)罚字〔2019〕10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04号

李金山:

企业名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梦防火板厂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小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MLJTR40

身份证号码:372801********383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5日对你经营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梦防火板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热压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光氧催化和活性炭处理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