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05号
临沂市临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路中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TELJ9K 法定代表人:吕美宽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挤出工序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19号
临沂飞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J6NA2U
法定代表人:张超超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贾庄
2019年10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热合工序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