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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11月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9号

山东石中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贾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8RAC2W 法定代表人:邱云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0号

山东唐唐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西叠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NFQFXF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6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2号

龚雪根:

名称:临沂高新区鸿拓装饰材料厂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叠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J9A3EXQ

身份证号码:320525********567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1日对你经营的临沂高新区鸿拓装饰材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胶工序光氧催化设施未运行,三聚氰胺浸渍纸生产线一号线光氧催化设施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4号

刘勇: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凤凰庄村

身份证号码:371302********461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5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未覆盖,未密闭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6号

宋旺涛: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无梁殿村

身份证号码:371302********463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沙土未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7号

夏宗阔: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无梁殿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65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未覆盖,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81号

单怀文: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土山洼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41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2日对你经营的砂石存放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84号

临沂郭师傅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工业一路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UU9833 法定代表人:李振英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处理、密闭、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7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85号

临沂市统昊齿轮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龙湖办事处新华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657875384 法定代表人:林庆防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88号

临沂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东石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3984921X 法定代表人:黄艳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3号

李淑刚: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古城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3715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7日对你经营的存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4号

李淑光: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古城村

身份证号码:371302********433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7日对你经营的存沙(石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未覆盖,未密闭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5号

王雨: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大姜村

身份证号码:371302********4315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经营的存沙(石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部分沙土、石子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89号

临沂威光塑料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大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860709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光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吹塑工序正常生产,未开启使用配套的光氧催化处理设施,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3号

孙庆杨: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孙家岑石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43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5日对你经营的砂石存放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砂石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9-1号

临沂市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龙湖路与俄黄路交汇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35155 法定代表人:王荣贤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电子材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79-2号

王荣贤:

厂名:临沂市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龙湖路与俄黄路交汇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63335155

身份证号码:231083********64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直接负责的电子材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91-1号

山东郭师傅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高升路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6896641B 法定代表人:郭风冬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电饼铛、抽烟机研发、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91-2号

郭风冬:

厂名:山东郭师傅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高升路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6896641B

身份证号码:372801********571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直接负责的电饼铛、抽烟机研发、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93号

山东铁马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沂河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68201997 法定代表人:王培珍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6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