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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10月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8号

临沂诺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兰华地产科技园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L7WBE1A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工序闲置未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收集未进入处理设施,通过旁路直接排放,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照片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9号

临沂高新区东方易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高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13621766 法定代表人:李守长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丝印车间丝印工序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0号

临沂金民盾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4QTL2R 法定代表人:张庆夫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刷漆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8号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高新区新华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1351X 法定代表人:李林虎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轮转印刷工序排放废气的排气筒未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违法程度“较重”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9号

临沂翔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马龙腾路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ENW0AX3 法定代表人:徐长杰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机加工车间进行喷漆作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0号

临沂圣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北白埠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7174957Q 法定代表人:彭琨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61号

临沂君达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高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9004786W 法定代表人:高振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淋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喷淋塔循环池废水满溢,未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6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