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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9月份行政处罚告知公示(2)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7号

周朝献: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西石埠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43X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经营的砂石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1号

刘小铠: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

身份证号码:371311********4410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经营的石子暂存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石子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2号

张宝宝: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

身份证号码:371311********4413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经营的石子暂存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石子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3号

郑书超: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433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沙堆、原料未完全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4号

张虎: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

身份证号码:37131********4415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对你经营的存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沙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5号

刘兴起: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

身份证号码:371311********4454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对你经营的存沙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沙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6号

杨海港: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后黄土埝村

身份证号码:372801********4479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沙堆未完全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57号

临沂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贾庄村

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81477946 法定代表人:张树涛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北侧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