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2号
临沂振兴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建材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75993N 法定代表人:张丙信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散工业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四项第一款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1号
临沂市洁诺塑业包装厂:
地址:临沂高新区宝山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扈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46902A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2号
临沂市丰瑞植保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规划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妙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0243127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0日晚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3号
顾杰:
地址:高新区马厂湖镇无梁殿村启阳路南
身份证号码:371302********435X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经营的洗沙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4号
陆行山: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土山洼村两岸农业院内
身份证号码:371311********4431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对你经营的石子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石子、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5号
临沂市盛泉铸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9706790J 法定代表人:王金达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侧存有大量废造型沙,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高新环保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46号
山东宏原钙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53891B 法定代表人:杨洪飞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密闭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