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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高新区分局2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0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29号

临沂市英利来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解放路与工业一路交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9688792D 法定代表人:宿鹏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00套玩具改扩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30号

林锋:

厂名: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馨阁尔家具厂

身份证号码:362323********751X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DPGQMX2法定代表人:林锋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8日对你经营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馨阁尔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侧存放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6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31号

临沂晨旭管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二路与解放路交汇向南10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58631536E法定代表人:汤炜坤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32号

山东利达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高新区火炬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4433204Q法定代表人:姜良岭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33号

山东硕丰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06570981法定代表人:张硕林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34号

临沂市鸿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工业一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19817071法定代表人:马振岭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路东侧空院内,露天存放釜底残渣、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6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