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9〕18号
临沂尚诺车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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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酸雾吸收塔排放口与滤芯除尘设备排放口,均未按照规定设置采样监测平台。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