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52号
临沂大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马厂湖武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66274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会刚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空地约260个增塑剂包装空桶露天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6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