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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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9月20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参照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