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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开)罚字〔2018〕49-1号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高新区环保分局 发布时间:2018-12-26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49-1号

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高新区湖北路与金山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0309265E 法定代表人:候庆波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2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