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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高开)罚字〔2018〕13号临沂高新衡达医院

来源:高新区 发布时间:2018-07-23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13号
 
 
临沂高新衡达医院: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PDY72392037131117A1001     法人代表:闫士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91MJE8197829            地址:高新区罗西街道驻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 2018年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7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