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高开)罚字〔2018〕16号
临沂市盛泉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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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 2018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铸造炉正在使用,其中1台铸造炉配套的集气罩未按照要求移至该铸造炉上方,导致该铸造炉使用过程产生的废气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