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TP8XR82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向阳村西南偏西200米
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到省厅“两打”机动组反馈: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废贮存场所内有一批约2吨的废铅蓄电池,无转移联单,未在危废管理系统上申报登记。台账也未记录该批危废,废铅蓄电池上未贴明标签,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企业现场负责人称该批废铅蓄电池为9月11日转移至该单位。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约2吨的废铅蓄电池”实为废铅蓄电池1.96吨,为你单位于2024年9月8日自“散户”季学成处收购,至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1.96吨废铅蓄电池尚未转移,仍贮存在你单位危废贮存场所内,未在纸质台账登记,未在危废管理系统申报登记并打印、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督导你单位依法落实相关纸质台账记录,并监督你单位负责人刘丽对该批废铅蓄电池通过“固废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后打印并依法设置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9月8日自“散户”自然人季学成处收集1.96吨废铅蓄电池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3、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提供法定代表人孙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身份。
4、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5、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刘丽代理权限。
6、2024年10月23日,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丽提供的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临环3713260050)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事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的资质。
7、由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0月23日固废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截图3张、危险废物收集入库环节记录表2张和9月12日省厅“两打”机动组现场执法记录影像资料1份、10月23日现场执法记录影像资料1份,证明临沂福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8日自“散户”季学成处收购废铅蓄电池1.96吨,至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1.96吨废铅蓄电池尚未转移,仍贮存在你单位危废贮存场所内,你单位未在纸质台账登记,未在危废管理系统申报登记并打印、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2024年11月15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9、2024年11月15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4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违法事实: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3;涉案危险废物数量:1吨以上不足3吨,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0;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 ,-2;补救措施无法判定,不予裁量。
根据公式计算,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 135156元,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鉴于首次发现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临环责改〔2024〕14号)后及时报送问题整改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九大类第17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之相关规定。建议对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我局于2025年1 月2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不罚告〔2024〕2号)告知该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九大类第17项“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之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82
地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号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